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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污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
┌─────────┬────────────────────┐
│內徑(公分) │適用範圍 │
├─────────┼────────────────────┤
│三十至六十 │連接管管徑二百毫公尺以下之陰井。 │
│(塑化類) │ │
├─────────┼────────────────────┤
│三十至六十 │1.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之│
│(卜特蘭二型水泥)│ 陰井。 │
│ │2.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匯│
│ │ 合之陰井。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