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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