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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