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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將選舉或罷免歷程及結果之電磁資料,妥適保存,除原始資料外,並採異地備份保管之。
前項選舉或罷免,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