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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計畫。
二、年度預算。
三、工作人員名冊。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