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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旗重要旗務,應由旗務會議決定,旗務會議以札薩克,旗務委員組織之
,札薩克為主席,其會議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
蒙藏委員會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