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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付少年予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等事項,建立相關機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