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少年法院得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少年事件為必要之協助。
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適當之人為必要之協助,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法院召開前項會議,認有行專家諮詢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請其到院、參與會議或其他方式,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