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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
一、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民間公證人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免檢具前項第三款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