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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成年子女之工作許可、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