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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當事人就懲戒法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
前二項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