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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
文書,應隨到隨發。
業務及所屬單位繁多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