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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
懲戒;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