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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6 條
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
一、滑行燈。
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
四、客艙之照明燈光。
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
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具手電筒。
飛機裝置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十三 飛機外部燈光顯示.PDF
附件十三 飛機外部燈光顯示.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