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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6 條
直接水準測量相隔二~三公里應埋石一座,此項標石以採用導線點或三角
點之標石而不另行埋設為原則,對於未曾視作水準點之各導線點,亦應一
律採用為水準測量之轉點,俾測定其高程,在水準路徑中如有從前埋設之
標石,不論為何機構所設置,均應與之聯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