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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6 條
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二百五十九
條規定處理外,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