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5: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1 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