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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0 條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