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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0 條
各機關人員依前條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填具請借單,送事務管理單位審查、登記。
二、准予借用者,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
違約之責任。依機關規定,其契約應經公證者,須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
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