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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6 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與客戶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除應符合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
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與限制。
三、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標的範圍及投資組合建議約定運作方式。
四、再平衡交易之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五、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客戶風險注意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