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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4 條
觀覽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進行,並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
觀覽引導員,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加人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限制。
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
三、水流流向、潮汐狀況。
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
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七、環境保育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