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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 條
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事鮪延繩釣漁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