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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
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
二、中華民國律師。
三、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