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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1 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
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