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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