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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按其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任用,並應分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不得選擇任用制度。
現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之主計人員,因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且未具相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以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職務歸系有案之職務者,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至其離職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