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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對依權責賦予逕行處理之事件,除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外
,應負責主動辦理。
二、對依職權不得逕行決定之事件,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
行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各層負責人員擬辦、審核及核定之文件,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分
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