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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務員退休金或遺族撫卹金,各人事機構應協調支給機關或單位,切實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公務員撫卹
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