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6: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5
二十五、地方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人員在未經本部派免以前,不得先行
到職離職,委任 (派 )職人事人員在未經主管機構派免以前,不
得先行到職離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