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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
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
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