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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二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已向保訓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