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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共同組織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
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將回收清除、處理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每年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
廢一般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金會申請
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