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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移動污染源污染管制之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籌組或與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進行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