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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或產製之產品,因檢驗不合格而退運或銷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運:退運後三個月內,檢附復運出口報單副本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銷案或核符關務退運資料後銷案。
二、銷燬:檢附銷燬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完成銷燬程序,辦理銷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