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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之準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繫船應使用合於安全標準之繫泊纜索,並應適當收緊。
二、安置上、下船設備。
三、拆除甲板上連接輕便電力裝備之電線與電源。
四、關閉甲板上有吸入油氣之虞之空調系統進氣口。
五、建立船與岸間通訊系統。
六、關閉通往甲板之通道及門窗。
七、除去甲板上裸露之燈火及電具。
八、艙內如有積水或殘油時,應先行抽送至污油艙,並注入惰性氣體。
九、清艙前應確認洗艙機橡皮管、電氣導電部分均己接妥,並使其電阻低於每公尺十五歐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