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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
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