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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工廠遇有工人在工作時間內傷病者,應即延請醫師或送醫院診治;死亡者
,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其親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