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