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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二十四小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之位置距離卸魚港口未達一百浬,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得於進港前為之。
漁船卸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