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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