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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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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病媒防治、清潔與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病媒防治用藥,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且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二、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三、食品作業場所內,除食品製造或維護衛生必要使用之化學物質或藥劑外,不得存放其他化學物質或藥劑。
四、清潔、清洗及消毒用具或機具,置放於專用場所並妥善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