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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