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該特定營業人之資格,並通報民營退稅業者:
一、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
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處分停業。
三、擅自歇業。
四、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與民營退稅業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六、非因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申請表未依規定開立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特定營業人屬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原因遭廢止資格者,一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特定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通知特定營業人限期改正時,應副知民營退稅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