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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經華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評量及格者,於參加職前訓練時,其訓練節次,予以減半。
經外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再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評量及格者,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前二項規定,於本規則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經交通部觀光局測驗及訓練合格之領隊人員,及本規則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經考試院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者,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