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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2、6、11~13、15、17、18、20、22、23、25、27、28、30~32、34、3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 36 條條文之附件十五、第 40 條條文之附件十七;增訂第 35-1 、40-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十八;除第 12 條第 2 項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第 17 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維護及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