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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
一、設備遷移。
二、經拆卸致無法提供飛航訓練或考驗。
三、未依規定進行測試、維護或管理,致不能維持其性能基準。
四、不符合主檢定測試指南,未能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