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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防部接獲外交部或臺灣省政府轉送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內飛
航之申請後,應迅速將審核情形覆知外交部或臺灣省政府轉知原申請機構
,其核准者,並應將有關資料轉知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