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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
危險區,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
應即停止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