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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符合證書者,於週年日之前後三個月內,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年度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經年度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符合證書上簽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