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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海底電纜自水域淺於五十公尺之登陸地點兩側各五百公尺之範圍內為保護
區禁止挖掘及船隻停泊。在水域深於五○公尺之區域段,電纜沿線兩側各
一公里範圍內,非經電信機構同意,不得打撈或鑽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